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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诉前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赵树强与宋顺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树强,宋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诉前保字第7-2号申请人赵树强,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美,农民。被申请人宋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孙锡文,农民。本院于2013年12月21日作出(2014)昌民诉前保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赵树强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现申请人赵树强于2013年12月25日以提供相等数额的反担保金10000元为由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小型轿车的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赵树强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5Z2**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 判 员  王印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