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刑执字第3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孔维罚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维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3356号罪犯孔维罚,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服刑。原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作出(2011)吴江刑初字第02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维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2011年7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13年11月2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孔维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该犯在服刑期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获得监狱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针对罪犯孔维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孔维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维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珑珑审判员 葛锦峰审判员 陆海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