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管少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俊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俊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管少民初字第94号原告陈某某。法定代理人陈盘隆(系原告陈某某的父亲),住河南省开封市。被告王俊杰,男,199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俊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陈盘隆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陈盘隆负担。审 判 长 张健华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人民陪审员 李长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