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右民初字第2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付士国与达来、陶古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士国,达来,陶古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右民初字第2218号原告付士国,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达来,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陶古斯,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原告付士国诉被告达来、陶古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德力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士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达来、陶古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士国诉称,2011年1月22日,二被告从我处借款10000元,约定一年返还,利息为2分。于2012年1月22日要求被告返还,被告说还不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6800元,共计16800元。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付士国为了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借据一枚,证明被告欠原告10000元本金,约定利息0.02元。银行计算利息表及收据,证明约定的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二被告未进行质证。被告达来、陶古斯未进行答辩,也未举证。对原告付士国提供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确认如下:原告提供的一份借据符合有效证据的要件,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查明如下事实,2011年1月22日,被告达来、陶古斯从原告付士国处借款10000元、未约定还款日期。约定还款月利息为0.02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1枚。此款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二被告欠原告10000元及利息7020元(利息自2011年1月22日至2013年12月25日按0.02元计算,约定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应当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达来、陶古斯偿还原告付士国欠款10000元及利息7020元(自2011年1月22日至2013年12月25日按0.02元计算)。此后利息按0.02元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此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如果被告达来、陶古斯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0元及计算利息费50元,由被告达来、陶古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德力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图 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