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沅民一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沅民一初字第2号原告丁某某,男被告胡某某,女原告丁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胡某某离婚,原告丁某某提供了被告胡某某的户籍住址,未提供被告胡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起诉离婚,只提供了被告���某某的户籍住址,不能提供被告胡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本案的被告不明确,可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婧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