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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靖桥民初字第0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应孔新与陈松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孔新,陈松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靖桥民初字第0666号原告应孔新。被告陈松朝。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孔新与被告陈松朝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孔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展 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盈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