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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36号原告陈某某,男,25岁。委托代理人王太有,四川必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某,女,2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