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开法执字第3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谭卫泉等五人申请执行开平市水口镇粤和五金厂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卫泉、谭炳进、谭炳棠、谭泽、黄便,开平市水口镇粤和五金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3057号申请执行人谭卫泉、谭炳进、谭炳棠、谭泽、黄便。被执行人开平市水口镇粤和五金厂,住所地:开平市水口镇黎村工业区,经营者:郭柏松。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中法劳终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开平市水口镇粤和五金厂、郭柏松应清还款项302605.84元给申请人和缴纳执行费4439元,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平市水口镇粤和五金厂、郭柏松银行存款307064.8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坚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振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