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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瓯商初字第7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温州正鑫鞋材有限公司与周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正鑫鞋材有限公司,周锋,李建文,叶彩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瓯商初字第783-1号原告:温州正鑫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文。委托代理人:鲍晓忠。被告:周锋,委托代理人:郑永生。委托代理人:邵必忠。第三人:李建文,委托代理人:杨介寿。第三人:叶彩莲,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正鑫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锋,第三人李建文、叶彩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正鑫鞋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正鑫鞋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温州正鑫鞋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婷婷人民陪审员  吴劲峰人民陪审员  金 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