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商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济祥诉绍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济祥,绍红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商初字第560号原告:李济祥,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绍红英,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济祥诉被告绍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济祥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济祥负担。审判员 李桐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万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