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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鄄民初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鄄民初字第1467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袁某,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结案。原告诉称,1981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双方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同年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婚后两人生育了三个孩子,现在三个儿子都已经成家立业。由于双方接触时间较短便开始同居生活,并没有建立起较好的婚前感情基础。婚后两人经常吵架,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自被告到纱厂工作后,经常以加班或替班为由不回家。在我身体出现偏瘫症状住院期间,被告也没有进行照顾,没有尽到妻子的责任。被告的种种行为严重伤害了我的感情,我现在也失去了与被告继续生活下去的信心,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袁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袁某于1981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份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儿子,现都已成家。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后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自2013年农历十月份两人吵架,随后分居生活。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在卷为凭,已经开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袁某于1981年经人介绍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已达三十多年,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尚未达到完全破裂之程度。为了家庭完整和社会稳定,原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故对原告请求离婚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景文审 判 员  于颂峰人民陪审员  常保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利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