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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执恢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德全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全,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吉中执恢字第00061号(2013)吉中执恢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全,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经济开发区吉桦路316号法定代表人:李佰涛申请执行人王德全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吉中非诉执字第48-3号执行裁定:吉林仲裁委员会(2013)吉仲裁字第60号裁决书终结执行,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5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3)吉中执恢字第61号。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永吉经济开发区土地规划建设局、永吉县国土资源局口前分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执行依据中裁决主文第二项确认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仲裁委员会(2013)吉仲裁字第60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何允人审判员 孟 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胜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