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孟民四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四初字第7号原告张某某,女,28岁。被告孙某某,男,30岁。委托代理人田镇沧,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南方审 判 员 许兵兵代审判员 武玉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