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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前法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高彦军与唐岗、唐宝合同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彦军,唐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前法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高彦军,男,38岁,汉族,高中文化。被执行人:唐岗,男,41岁,汉族,文化程度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彦军与被执行人唐岗、唐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需对被执行人唐岗名下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鄂前民初字第6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伊拉图审判员 :白永胜审判员 :杨永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安迪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