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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7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杨卓平与黄静红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准许或不准撤诉)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黄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7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方鸿,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万仁,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肖寒梅,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彩燕,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某为与被上诉人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黄某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上诉人杨某同意被上诉人黄某���回起诉并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属处分自身诉权的表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双方当事人的前述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二、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729号民事判决;三、准许被上诉人黄某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上诉人黄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国林代理审判员  伍 芹代理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陈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