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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迎芳与冯连增、张香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迎芳,冯连增,张香玲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34号原告张迎芳,农民。被告冯连增,成人,农民。被告张香玲,成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迎芳与被告冯连增、张香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木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