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108号原告刘某某,女,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涿州市。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艳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娄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