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陵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山东川达线缆有限公司与滕州市国永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赵曰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川达线缆有限公司,滕州市国永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赵曰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陵商初字第98号原告山东川达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万秀,该公司法律顾问。一般代理。被告滕州市国永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昌,董事长。被告赵曰怀,××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川达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滕州市国永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赵曰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川达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植 峰审 判 员 张 昭 强人民陪审员 霍 兆 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景景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