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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西民二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钟某枫与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枫,王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西民二初字第00047号原告:钟某枫,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枫诉被告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枫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枫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穆广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