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高新执申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荣生与浙江宝德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生,浙江宝德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执申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张荣生,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浙江宝德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经区劳人仲案字(2013)406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到期应收账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浙江宝德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货款收益45575元(其中工资款本金45000元,执行费575元,未计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