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袁永红与被上诉人黄开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永红,黄开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广民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永红,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开全,男,1950年8月11日出生。上诉人袁永红因与被上诉人黄开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利州区人民法院(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1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永红又以双方愿意庭外和解为由,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永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由上诉人袁永红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茂中审 判 员 熊剑洪代理审判员 贺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