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河城法民二初字第2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河源诚展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全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源诚展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全鼎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城法民二初字第213-4号原告河源诚展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深。被告江门市全鼎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永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源诚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38元,减半收取5969元,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金伟审判员  朱小平审判员  丘铧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