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1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卜伍与朱克雨、张国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伍,朱克雨,张国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533号原告:卜伍,女,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工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李传玉,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克雨,男,汉族,1978年8月1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张国成,男,汉族,1962年8月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金邢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哲兵,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卜伍诉被告朱克雨、张国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卜伍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国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卜伍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伍撤回对被告张国成的起诉。审判员 郑维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