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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锡商终字第07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无锡市杨市达新压铸件厂,戴达新与无锡市力卫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千里目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杨市达新压铸件厂,戴达新,无锡市力卫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千里目汽车附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商终字第0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杨市达新压铸件厂。投资人戴达新,该厂厂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戴达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力卫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振荣,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无锡千里目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杨市保健村。法定代表人戴平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无锡市杨市达新压铸件厂、戴达新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力卫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无锡千里目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3)惠洛商初字第0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云彪审 判 员  费益君代理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志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