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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民初字第35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钟政与朱茂祯、姜允鹏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钟政,朱茂祯,姜允鹏,杭昊,韩胜文,李福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3597号原告陈钟政。法定代理人陈桂勇。法定代理人边贞爱。被告朱茂祯。法定代理人朱和义。法定代理人丁梅。被告姜允鹏。法定代理人姜书会。法定代理人刘代云。被告杭昊。法定代理人杭忠芝。法定代理人冯质美。被告韩胜文。法定代理人韩德方。法定代理人孟祥花。被告李福志。法定代理人李召良。法定代理人高恩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钟政诉被告朱茂祯、姜允鹤、杭昊、韩胜文、李福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钟政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钟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1元,由原告陈钟政负担。审 判 长  仲 磊代理审判员  孙庆国人民陪审员  何积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保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