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民一终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王慎峰与山东孟府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孟府酒业有限公司,王慎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一终字第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孟府酒业有限公司(原邹城市孟府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席福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党同皓,滕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慎峰,男,汉族,1967年9月5日出生。上诉人山东孟府酒业有限公司(原邹城市孟府酒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市中民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市中民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兆军审 判 员 赵胜利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蓝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