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中民初字第0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李桂军与严忠美、XX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军,严忠美,XX祥,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中民初字第0183号原告李桂军,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生,无业。委托代理人李凌飞、王洪磊,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忠美,女,汉族,1955年5月7日生,无业。被告XX祥,男,汉族,1949年7月27日生,淮安市宋王朝大酒店总经理。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潘秀梅,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娟,女,汉族,1968年9月8日生,无业。原告李桂军与被告严忠美、XX祥、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桂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凌飞、王洪磊,被告严忠美、XX祥的委托代理人潘秀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娟经本院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桂军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军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桂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28元,减半收取1161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14元,由原告李桂军负担。审 判 长 孙宪腾审 判 长 仲伟强人民陪审员 施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