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鹤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谢启胜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启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怀鹤刑初字第26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启胜,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洞口县渣坪乡舒家村坳背组。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2月27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经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罗晃龙,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怀鹤检刑诉(2013)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启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文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启胜、辩护人罗晃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1日5时许,被告人谢启胜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的湘N×××××号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怀化市鹤城区本业大道青山溪路段时,将正在由东往西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卢某撞到,造成被害人陈某当场死亡,被害人卢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谢启胜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谢启胜所在单位与被害人陈某、卢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了二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费用共计94万元。被告人谢启胜取得了二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启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谢启胜身份证件、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人舒某、万某、肖某的证言、被告人谢启胜的供述、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湖南明鉴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车辆技术状况检验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启胜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雨天夜间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以致发生死亡二人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启胜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谢启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启胜确有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可以对被告人谢启胜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谢启胜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启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张风帆人民陪审员 罗德田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向 丹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