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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桐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顾文清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文清,康美奇,西峡伟杰工程有限公司桐柏县银洞坡金矿采掘施工项目部四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民初字第00019号申请人顾文清,男,1973年9月生。被申请人康美奇,男,50岁。被申请人西峡伟杰工程有限公司桐柏县银洞坡金矿采掘施工项目部四队。负责人康美奇。申请人顾文清称其与被申请人之间系雇佣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康美奇以被申请人西峡伟杰工程有限公司桐柏县银洞坡金矿采掘施工项目部四队名义在桐柏银洞坡金矿有限公司承包矿口进行矿石开采工程,申请人受雇于二被申请人从事井下作业。2013年6月30日,申请人在井下作业时因矿井塌方被砸伤。现申请人顾文清因治疗已花去大量费用,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在桐柏县银洞坡金矿有限公司尚未领取的16万元工程款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康美奇、被申请人西峡伟杰工程有限公司桐柏县银洞坡金矿采掘施工项目部四队在桐柏县银洞坡金矿有限公司尚未领取的16万元工程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守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栋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