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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山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梁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山民初字第1320号原告梁某,女,1989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徂徕镇。被告安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晓东代理审判员  赵 健人民陪审员  顾广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