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川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贾召军申请执行刘艳、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召军,刘艳,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川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贾召军,男,生于1974年10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刘艳,女,生于1977年1月19日,汉族。被执行人李红,男,生于1972年11月27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通川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7日向刘艳、李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及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艳所有的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将该车扣押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限被执行人刘艳、李红在2014年1月10日前自觉履行本院(2013)通川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查封、扣押的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牟胜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