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爱云、李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爱云,李妍,李芳芳,吴军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4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爱云,女,196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林州市,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妍,女,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系陈爱云女儿,林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生。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芳芳,女,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系陈爱云女儿,无业。委托代理人李唐拴,林州市衡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军芬,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农民,住林州市。上诉人陈爱云、李妍、李芳芳因与上诉人吴军芬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2)林镇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爱云、李妍、李芳芳及委托代理人李唐拴,上诉人吴军芬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2)林镇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新友审判员  毛晓燕审判员  赵锐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改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