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付小满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小满,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00482号原告付小满,女,1953年3月1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西里*号。法定代表人XX,院长。委托代理人刘晶,男,1954年8月2日出生。原告付小满与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继良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康虎栋、人民陪审员苟宝禄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小满,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刘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7月16日,原告到被告处就诊,因拍的CT片子不清楚,医生让原告再照一个CT。2011年7月18日下午1时许,被告医生说原告拍CT就需要加钱。2011年7月21日下午3时左右,原告去CT室找医生,医生说原告之前拍的CT片子拍错了,要么重新拍,要么就退钱,医生表示需要请示一下,让原告坐在CT室门口等。原告等候的时候,来了一帮被告的工作人员,带着口罩,大概有20多个人,其中14个人动手打了原告。后又把原告拖到另外一个地方打。他们把原告往墙上按着打,原告当时很难受,后来就什么都不知道了。随后他们把原告关到了垃圾间里,原告出来的时候医院已经下了班,具体关了多久不清楚。原告的伤情经诊断是胫骨骨折,颈部胸部外伤,皮肤软组织损伤,左手食指骨折,左侧7根肋骨骨折,且第5跟肋骨还是碎的,急性心脏病,急性肺炎,急性胃炎,大小便不畅,双脚脚踝站立不稳,头部外部流血,左侧中动脉狭窄。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35000元、误工费150000元、后续治疗费160000元、护理费156000元、交通费30000元、营养费66000元、精神抚慰金600000元,以上共计1297000万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在我院就诊时间属实,2011年7月16日14时许,原告到我院就诊。2011年7月18日下午,经放射检查没有发现她有骨折情况。2011年7月21日下午,原告因CT片的问题与我院医生发生争吵,我院没有工作人员打她。警务站民警过来调解,同意退给原告放射费用,原告说票据在家,需回家取,后来就没有回来。晚上10时左右,天坛派出所找到我院,说原告已经报警。被告不认可原告主张的事实,根本没有发生打人这件事,被告工作人员没有殴打原告,故不同意赔偿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6日14时,原告到被告处就诊。2011年7月18日,原告经放射检查没有发现骨折情况。2011年7月21日下午,原告因CT片的问题与被告单位医生发生争吵。现原告以诉称意见为由,诉至本院,诉如所请。被告则否认存在殴打原告的情况,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诉讼中,本院向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天坛派出所调取了相关材料,包括双方询问笔录及事发当天监控录像。公安机关进行多次询问相关人员,相关人员均表示事发当天无人殴打原告。原告向公安机关陈述的遭殴打情况,公安机关未予认定。庭审中,原告对公安机关所提供笔录均不予认可。经当庭查看事发当天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显示,2011年7月21日下午17:22分左右,原告经多人说解后离开,行走正常,无异常情况。原告认可监控录像所显示系其本人,但否认监控录像所显示时间。诉讼中,原告未对存在侵权事实进一步向本院出示证据。现双方当事人在是否存在殴打原告的事实问题上各执一辞。本院为双方主持调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公安机关笔录,监控录像,各项单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2011年7月21日下午,被告工作人员是否殴打了原告。原告主张遭受众人殴打的事实,公安机关经大量走访并询问相关人员,未予认定。经查看事发当天监控录像,又与原告所述情况相差甚远,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难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付小满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1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继良审 判 员 康虎栋人民陪审员 苟宝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