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江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康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江民初字第24号原告:康某某委托代理人:吴凯旋,中江县广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