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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阳执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莱阳市水产养殖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297-2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水产养殖总公司。住所地:莱阳市五龙北路156号五楼。法定代表人:赵洪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莱阳三联家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偲君,该公司经理。本院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2013)莱阳执字第29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莱阳三联家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城厢分理处账号为15×××28的存款200000元。现需解除冻结扣划存款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莱阳三联家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城厢分理处账号为15×××28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旭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