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民一终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与徐国建、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徐国建,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一终字第00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安向阳,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红,该支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夏育,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国建。委托代理人:江小永,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国建、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不服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3)宜秀民一初字第00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22.17元,减半收取1561.10元,由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热烈代理审判员 金 京代理审判员 蒋爱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月琴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