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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环民初字第2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王文初诉李春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烟台绮丽司凯服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初,李春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烟台绮丽司凯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2348号原告王文初。被告李春辉。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被告烟台绮丽司凯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初与被告李春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烟台绮丽司凯服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初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俊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