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诸商初字第3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太仓云祥服装有限公司与浙江尚典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云祥服装有限公司,浙江尚典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166号原告:太仓云祥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运成。委托代理人:王跃青。被告:浙江尚典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一帆。委托代理人:蔡水鑫。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云祥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尚典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云祥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29元,减半收取2,414.50元,由原告太仓云祥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楼科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宵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