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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03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城市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城市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59号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城市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谭新林。委托代理人王枞,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系该公司总编。委托代理人李启首,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仕平,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朱海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媛,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城市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在线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因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溜网公司)为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本院依法追加其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于2013年10月16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唐勇,被告城市在线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枞、李启首(被告城市在线公司于第一次庭审后已撤销对其的委托),被告酷溜网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媛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唐勇,被告城市在线公司委托代理人彭仕平、王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酷溜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经合法授权,原告依法对电视剧《战后之战》享有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身名义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权利。深圳热线(网址www.szonline.net)系由被告城市在线公司所经营管理,该网站开办多年,拥有较为众多的用户群,影响力极大。该网站向用户提供了电视剧《战后之战》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城市在线公司对此未取得有效授权,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后果,被告城市在线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基于法院追加酷溜网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被告城市在线公司主张被控侵权电视剧来源于被告酷溜网公司,故被告酷溜网公司对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对电视剧《战后之战》提供在线播放服务;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原告于庭审时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告城市在线公司辩称,1、我方仅仅提供了链接服务,并无直接侵害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接到通知后已第一时间断开相应链接;2、我方并无任何过错,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对原告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酷溜网公司辩称,1、我方经原告授权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在酷6网平台播放涉案作品,授权期限自2012年9月30日至2013年9月29日;2、根据百度百科的定义,短视频是指不超过半个小时的视频。根据两被告签订的内容合作协议约定,我方向被告城市在线公司仅提供酷6网视频中的短视频用于合作,并没有向被告城市在线公司提供涉案作品,如果被告城市在线公司使用超过短视频以外的内容应先与我方确认版权情况,未经确认的内容,我方仅对其在酷6网主站播放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电视剧《战后之战》正版光盘片尾显示出品单位为慈文传媒有限公司,摄制单位为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该剧共30集,导演为虎子、赵青,主演包括于震、杨蕊等。2009年9月24日,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颁发了(京)剧审字(2009)第045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该许可证载明,电视剧《战后之战》的制作机构为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合作机构为苏州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同意该剧在全国范围发行。2010年3月15日,苏州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向慈文传媒有限公司分别出具《授权书》,将电视剧《战后之战》在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及境外)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制止侵权的权利以及转授权的权利授予慈文传媒有限公司行使,授权范围包括通过互联网、IPTV、VOD、数字电视(不包括通过地面频道及卫星频道等公开播映的传统电视媒体播映权)、手机无线增值的方式使用该剧,终端消费方式包括直播、点播和下载等,授权期限自2010年3月15日至2015年3月14日。同日,慈文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授权书》,将电视剧《嫁衣》在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及境外)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制止侵权的权利以及转授权的权利授予原告行使,授权范围包括通过互联网、IPTV、VOD、数字电视(不包括通过地面频道及卫星频道等公开播映的传统电视媒体播映权)、手机无线增值的方式使用该剧,终端消费方式包括直播、点播和下载等,授权期限自2010年3月15日至2015年3月14日。2012年10月8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唐勇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日,经该处公证人员检查公证处电脑以及电脑与网线、打印机的连接情况并测试网络运行状况结果正常后,由唐勇在该处办公用的电脑上进行如下操作:1、在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szonline.net,进入“深圳热线”网,点击页面下方“粤B2-20080137”,显示该编号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持证人为被告城市在线公司;2、在IE地址栏内输入www.miibeian.gov.cn,查询网站首页为www.szonline.net的网站主办单位为被告城市在线公司,备案号为粤I**备08035188号-1;3、在网站www.szonline.net首页点击“视频”,进入页面显示网址为http://v.szonline.net;在该页面“搜索栏”内输入“战后之战”点击“搜索”,搜索结果列表页面显示的网址为http://v.szonline.net/search.aspx,搜索结果列表中包含“战后之战”第1集至第30集的视频图标,部分图标上方显示有“KU6.com”或“酷6网”字样,分别点击第1集、第10集、第20集视频图标,进入页面显示的网址前缀均为http://v.szonline.net/content.aspx?id,上述视频均可正常播放,每集片长约为40分钟,主演包括于震、杨蕊等,播放时播放器右下方显示“新酷6”字样,其中第20集播放开始缓冲时显示“酷6KU6.com”字样;上述搜索页面和播放页面均显示有“热线视频”、“深圳热线版权所有”、“粤B2-20080137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粤I**备08035188”字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就上述过程于2012年11月26日出具了(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26706号公证书。经比对,原告主张权利的电视剧《战后之战》与被控侵权电视剧《战后之战》,虽然后者系随机选择部分剧集的片段,但根据播放器显示的片长及搜索结果列表,可反映该电视剧内容是完整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两者名称一致,主要演员一致,播放画面内容亦一致,可以认定两者的一致性。另查,2012年10月26日,原告向酷盛(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主要内容为:原告授予酷盛(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www.KU6.COM的骄阳剧场专区上非独家行使授权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仅限本站服务器存储形式的网络VOD),不得转授;未经原告特别书面确认,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内容合作/链接/深度链接/播放器嵌套/平台共建/以CP或SP形式合作等方式)对外授权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授权节目;在链接跳回本站播放的推广合作(需向授权方书面报备),以及保留广告展示前提下与搜索引擎、视频导航等网站合作并跳转回本站播放的除外。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该《授权书》附件一授权节目列表中包括涉案电视剧《战后之战》,该剧的授权期限为2012年9月30日至2013年9月29日。再查,2012年9月26日,被告城市在线公司(甲方)与被告酷溜网公司(乙方)签订《内容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创办深圳热线视频频道http://v.szonline.net/,合作短视频内容由乙方提供;甲方为合作频道在甲方网站导航中提供必要的入口,并在合作频道运营期间提供必要的、持续的推广支持,包括但不仅限于广告、站内公告等站内推广形式;乙方为合作频道的播放页面提供酷6的播放器,并提供其网站www.ku6.com视频资源及相关技术与日常运营支持,所有视频内容都通过播放器获取自乙方服务器,视频内容文件本身存储于乙方服务器;乙方拥有全部视频内容版权,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擅自发布、出版发行、授权第三方使用乙方提供之视频内容;双方都将视对方为独家合作,甲方不得再与任何类似酷6网业务的公司发生相关合作;甲方负责在深圳热线视频频道http://v.szonline.net页面广告的销售,乙方负责在播放器上广告的销售;乙方提供主网站同步信息接口,并指定提供的视频内容范围,便于甲方获取相关内容;乙方指定范围以外的视频内容在合作台播放,甲方须与乙方确认版权情况;未经乙方确认的内容,乙方仅对其在酷6主站的播放合法性承担责任;乙方承诺享有向甲方所指定和提供的视频内容的版权是已经获得合法授权,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因乙方过失给甲方或其他有关各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法律责任一律由乙方承担;乙方就本协议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的指定收件人为尹利群。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诉讼中,被告城市在线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枞于2013年7月23日向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网页保全公证。当日,在该处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王枞在该处操作计算机进行了如下行为:1、登陆QQ号40×××03(昵称:一路小跑),查找到其与QQ号36×××38(昵称:小影子·2013)于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7月19日期间的聊天记录,其中2012年8月22日的聊天记录显示:小影子·2013称“那我给你们提供接口,你让技术人员直接抓视频就可以了”、“酷6全站接口:http://rss.ku6.com/sitemap/video/video.xml”、“这是我们全站的接口,包含了所有的视频,你发给技术看一下,让他把不需要的视频过滤掉就OK了”;再登陆QQ号90×××16(昵称:功夫熊),查找到其与QQ号36×××38于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7月22日期间的聊天记录,其中2013年7月19日的聊天记录显示QQ号36×××38对应的电子名片使用人为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战略合作部尹利群。2、点击程序“迅雷7”,点击“我的下载-迅雷7”程序窗口中的“新建任务”,在弹出窗口内输入网址“http://rss.ku6.com/sitemap/video/video.xml”,点击“立即下载”,下载下来的视频文本信息中包含视频标题、上传时间、链接地址、时长、类别等,其中含有时长超过1800秒视频的有关信息(如:《流行妆容快速粘贴假睫毛有妙招》时长为2483秒,《有氧大众健美操教学视频(减肥操)高清完整版》时长为3213秒)。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上述过程于2013年7月26日出具了(2013)深证字第110095号公证书。关于上述公证内容,被告城市在线公司主张QQ号36×××38(昵称:小影子·2013)对应的使用人是被告酷溜网公司工作人员尹利群,被告酷溜网公司对此不予确认。被告酷溜网公司确认上述接口地址http://rss.ku6.com/sitemap/video/video.xml为其向被告城市在线公司提供相关视频信息的接口地址,但否认系以被告城市在线公司主张的下载方式提供。被告酷溜网公司于庭审时确认原告公证取证时网站www.ku6.com上储存有涉案电视剧并可正常播放。被告城市在线公司于庭审时确认其未对被告酷溜网公司是否有权许可他人以深度链接的方式使用涉案电视剧的授权情况进行审查。以上事实,有电视剧《战后之战》DVD、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授权书、公证书、内容合作协议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根据涉案电视剧上的署名和发行许可证记载的内容以及授权书,可以认定原告经授权依法取得了涉案电视剧在授权期限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深圳热线网播放的被控侵权电视剧是否以播放器嵌套的深度链接方式由被告酷溜网公司向被告城市在线公司提供;2、两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首先,根据两被告合同约定,被告酷溜网公司负有提供主网站同步信息接口并指定提供的视频内容范围的义务,其作为义务履行方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指定的视频内容范围。两被告均确认信息接口地址http://rss.ku6.com/sitemap/video/video.xml系双方实际履行中被告酷溜网公司提供的主网站信息接口地址。虽然《内容合作协议》约定被告酷溜网公司提供的是短视频,但该合同并未对“短视频”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且双方实际履行中提供视频内容的信息接口处于被告酷溜网公司控制之下。因此,被告酷溜网公司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其指定提供的视频内容范围,但其未进一步履行该举证义务。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该信息接口内所含视频应视为被告酷溜网公司指定提供的视频内容范围。被告酷溜网公司在双方通过QQ进行洽谈时曾确认该信息接口是包含酷6网所有视频的接口,并让被告城市在线公司自行过滤不需要的视频,可见该信息接口所含视频内容曾包括酷6网全站的视频,被告酷溜网公司曾允许被告城市在线公司使用酷6网全站的视频内容。而涉案电视剧存在于酷6网中,故涉案电视剧属于被告酷溜网公司指定的视频内容范围。被告酷溜网公司辩称QQ号36×××38的使用人与其无关,但该聊天记录储存于第三方网站,其发生于两被告产生纠纷之前,发生时间及聊天内容与两被告签订合同的时间和内容亦可以相互印证,两者前后可以形成证据链条,可以认定QQ号36×××38对应的使用人为被告酷溜网公司的工作人员,故本院对被告酷溜网公司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其次,两被告均确认上述信息接口地址系被告酷溜网公司向被告城市在线公司提供信息接口的地址,虽然被告酷溜网公司否认其系以下载的方式提供,但其未提交反驳证据推翻被告城市在线公司的主张,故本院采信被告城市在线公司关于其是通过从该接口地址下载的方式来获取酷6网相关视频文本信息的主张。被告城市在线公司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该接口地址下载下来的文档中含有时长超过30分钟的视频,可进一步反驳被告酷溜网公司主张的其提供的视频仅限30分钟内的短视频的抗辩意见。再次,网络用户在深圳热线网上观看被控侵权电视剧时,除了播放器下方显示“新酷6”字样以及部分剧集缓冲时也显示“酷6KU6.com”字样外,无论是浏览器地址栏显示的网址,还是其余页面信息仍是深圳热线网的内容,用户始终感觉未离开深圳热线网。此种显示方式与两被告在《内容合作协议》中约定的由被告酷溜网为合作频道http://v.szonline.net/提供酷6的播放器的合作方式相一致,亦可进一步证明被控侵权电视剧是以播放器嵌套的方式深度链接于酷6网的事实。基于上述理由,本院可以认定涉案电视剧是以播放器嵌套的深度链接方式由被告酷溜网公司向被告城市在线公司提供。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首先,两被告存在合作关系,具体分工为被告酷溜网公司提供节目内容及链接接口、被告城市在线公司在自己的网站上建立深度链接至节目内容,双方通过这一合作方式相互推广自己的视频资源和网站从而获取各自的广告利益,可见,涉案电视剧的网络传播行为是由两被告共同直接实施的,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被告城市在线公司辩称其提供的是深度链接的网络服务,但从其实施的链接行为来看,已经不是单纯的网络服务行为,而是以链接为技术手段,与被告酷溜网公司分工合作,共同向网络用户提供网络内容的行为。其次,原告在授权酷6网播放涉案电视剧已明确表示未经原告书面许可不得以包括深度链接或播放器嵌套等方式对外授权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涉案电视剧,因此,被告酷溜网公司以深度链接的方式许可被告城市在线公司使用的行为已超过权利人的授权范围,两被告的网络传播行为属于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行为。综上,两被告基于共同合作营利的目的,在共同意思联络的基础上,通过不同分工,共同直接侵犯原告对涉案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两者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当庭撤回第一项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关于两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被告酷溜网公司明知其未经许可不得以深度链接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涉案电视剧,但仍实施了该行为,具有明显过错;被告深圳在线公司未对其与被告酷溜网公司的合作方式是否获得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授权予以审查,亦具有过错,双方应共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至于双方在《内容合作协议》中关于被告酷溜网公司承诺已获得合法授权、因被告酷溜网公司过失给原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被告酷溜网公司承担的约定,属于两被告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外不能免除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因原告不能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特别是考虑到侵权行为距电视剧发行时间已超过三年,侵权行为属于超许可范围使用、不同于未经任何许可的侵权行为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合计5000元。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城市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合计5000元;二、驳回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两被告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    艳人民陪审员 韩  光  明人民陪审员 李  宏  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金栓(代)第14页,共1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