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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新法会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杜小燕与区瑞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小燕,区瑞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会民初字第39号原告杜小燕。被告区瑞冰,。本院在受理原告杜小燕诉被告区瑞冰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杜小燕已于2013年12月10日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但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履行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对其提出的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锦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素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