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丹东振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丹东货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还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东振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丹东货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丹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丹东振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励飞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江源,男,汉族,丹东振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丹东货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德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琦,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丹东振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货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还款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丹东振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货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丹东货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丹东振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526045元。执行费7955元由被执行人丹东货运公司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士伟执行员 孙洪生执行员 尚洪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健第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