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邹平亿鑫经贸有限公司与刘为国、邹平炫钰煤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平亿鑫经贸有限公司,刘为国,邹平炫钰煤业有限公司,山东金五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邹平亿鑫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孙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宋淑波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为国。被告邹平炫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焦桥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孙文明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金五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焦桥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孙希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平亿鑫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为国、邹平炫钰煤业有限公司、山东金五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29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且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刘为国、邹平炫钰煤业有限公司、山东金五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9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成 涛审判员 王淑通审判员 刘明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盖立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