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甘泉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373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甘泉,男,1981年3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4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7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甘泉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碚法刑初字第0058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甘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甘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泉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甘泉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甘泉撤回上诉。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3)碚法刑初字第005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明代理审判员  欧明艳代理审判员  黄灵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