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岳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诉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岳民初字第138号原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中路三段2号。法定代表人曹向东,总经理。被告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郭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