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执民字第18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与绍兴禾润服饰有限公司、何建正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绍兴禾润服饰有限公司,何建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执民字第1898-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钱清轻纺原料市场a区4幢2号。法定代表人:李兴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禾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南四路。法定代表人:何建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建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绍钱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何建正与和雁有共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何��正原妻子何雁名下的位于绍兴市玛格丽特商业中心西区1幢3-4号、5-6号、7-8号商业房地产[1幢3-4号建筑面积为149.06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分摊)39.07平方米,1幢5-6号建筑面积为100.90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分摊)26.45平方米,1幢7-8号建筑面积为99.65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分摊)26.12平方米,详见诸正和房(估)字2013第g07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卿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