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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民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广虎诉被告张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虎,张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塞民初字第00554号原告张广虎,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城北区。被告张帆,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交警队家属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虎诉被告张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虎于2013年12月25日以自愿放弃本次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广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秦 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强秀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