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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株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廖保华与万载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保华,万载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株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廖保华被申请人:万载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世平。申请人廖保华与被申请人万载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9月30日签订钢材买卖协议,因被申请人万载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申请人廖保华货款利息拒不支付,为避免被申请人万载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申请人廖保华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万载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元。申请人廖保华已提供廖小根住房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廖保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万载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钟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包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