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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51号原告:胡某,女,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桃源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静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四日书记员  宋永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