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51号原告:胡某,女,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桃源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静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四日书记员 宋永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