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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黔东刑执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罪犯杨学操犯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学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黔东刑执字第1769号罪犯杨学操,男,1974年1月20日生,侗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三穗县瓦寨镇街上村中街*组,现在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01月15日以(2008)黔东刑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杨学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7000元(服刑期间主动缴纳罚金7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于2008年03月10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7年08月23日至2017年08月22日止;2011年5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7个月;2012年7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刑期至2015年1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学操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学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刑期自2007年8月23日起至2014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焕圣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