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原告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1498号原告蒙某,女,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广西平南县大安镇天堂村白竹屯人。被告李某,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贵港市港南区瓦塘乡上喜村前面塘屯人。原告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艺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陆燕玲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蒙某、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蒙某诉称,2002年3月原、被告在广东省务工时相识恋爱,2006年9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农历九月十四日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后同居生活。婚后于2007年12月18日生育儿子蒙xx。婚后发现被告经常赌博成性,因而经常发生争吵,被告还于2008年5月6日写下保证书,承诺不再赌博,但后来被告仍然不知悔改。2011年3月,原告便离开被告家,互不来往,至今已分居两年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蒙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负责。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簿复印件两页,证实原告及婚生子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原、被告于2006年9月27日登记结婚;3、2008年5月6日保证书一份,证实被告曾保证过不再参与赌博,如果再赌的话小孩由原告自行带走。被告李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其与原告的夫妻感情一直都很好,婚后双方也没有争吵过。原告诉称说其经常赌博不是事实,其之所以写下保证书主要是原告经常发脾气,其没有参与赌博,只是有空的时候去玩一下麻将而已。被告对其辩称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证实被告及婚生子李xx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一本,证实原、被告于2006年9月27日登记结婚。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婚生子的名字应该是李xx,而不是蒙xx,出生年月应该是2008年1月20日,而不是2007年12月18日;对证据2、3没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均无异议。本院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中婚生子的身份情况,由于婚生子的出生日期与从迁出的被告户籍上记载的不一致,因此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2年在广东省打工时相识,于2006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并于同年农历九月十四日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双方婚后于2008年1月20日生育儿子李xx,现李xx跟随原告在广东省佛山市一起生活。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偶尔去打麻将,为此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08年5月6日被告曾写下保证书,承诺今后不再赌钱。2013年11月18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蒙某与被告李某从相识相恋到自愿登记结婚,已有四年之多,彼此相互了解,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还共同生育了一个儿子,可见双方在婚后已经建立和培养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发生争吵实属难免,作为被告,平时应多多理解、体谅和关心原告,努力改正自身的缺点,给予原告和孩子更多的关心和照顾,尽到一个做丈夫的义务和做父亲责任;作为原告,也应多与被告沟通和交流,增强信任和理解。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和理解,加强联系与沟通,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双方是有和好的可能的。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帐号:4551010120018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梁艺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燕玲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